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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小学、幼儿园安防工作基本要求通告
分享到:     浏览次数:4402次 2014/11/14

  中小学、幼儿园安防工作基本要求通告

  为了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工作,根据国务院《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冶安保卫条例》、省委办公厅、省政府办公厅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意见》和省公安厅、省教育厅、省综治办等12部门《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意见》等有关规定,省公安厅、省教育厅、省综治办研究制定了《湖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防工作基本要求》,现通告如下:

  一、中小学、幼儿园必须实行封闭式管理,落实包括学生家长在内的外来人员、车辆、 物品出入登记、查验制度。未经学校允许,禁止任何人进入校(园)区。

  二、中小学、幼儿园必须配备2名以上年龄25-55周岁、有履职能力的专职保安员,在岗持械执勤,严守校园大门,保持高度警惕。

  三、中小学、幼儿园必须建立3人以上由年轻教职工或志愿者组成的护校队,佩戴红袖标,在上、下学时段在大门口、学生宿舍门口及校(园)区巡逻守护。

  四、中小学、幼儿园必须配备防爆头盔,防刺背心、防割手套、橡胶警棍、强光电简、钢叉、辣椒喷雾器、对讲机等执勤防护器械。

  五、中小学、幼儿园大门、教学楼、学生宿舍楼、主要通道、操场等重点部位和区域必须安装视频监控探头,视频监控需保证有专人24小时值班。

  六、中小学、幼儿园门卫(传达室)、监控值班室及每栋教学楼、学生宿舍楼必须安装与派出所联网的一键式紧急报警系统装置。

  七、中小学、幼儿园学生上、下学时段,公安机关必须在城市城区最大限度地落实“见警察、警车、见警灯”要求;每学期报名日、寒暑假放假日,安公机关,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派人员巡视督导。

  八、中小学、幼儿园必须按要求配备灭火器、消防栓、应急照明灯等设施。中小学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突发事件应急演练,幼儿园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。

  九、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每月至少到中小学、幼儿园开展一次安全督导检查,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隐患,排查、协调处置涉校,矛盾纠纷。

  十、公安机关必须坚持法制副校园(辅导员)制度,并挂牌公示,每月入校开展一次安全教育、法制辅导或安全宣传。

  校园安全无小事。上述十条要求,请广大师生、家长和社会各界共同监督落实。对中小学、幼儿园及相关部门未实施上述要求的请向公安局派出所打电话举报。

  对群众举报属实的,公安机关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学校必须认真整改,并及时向学生家长通报整改情况。整改不到位的,请逐级向上级举报。

关键字: 校园安防工作要求、校园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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